公司成立及相关部门审批
㈡ 公司成立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委托书或指定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需全体股东和被委托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请开业报告(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5)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社团法人证书、事业法人证书、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验资证明(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需要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需国资部门认可);
(7)股东会决议(全体和参加会议的人签名、盖章);
(8)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盖章);
(9)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盖章);
(10)公司住所证明及产权所属证明;
(11)从业人员登记表(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12)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复印件;
(13)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涉及经营范围需审批的项目);
(1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相片3张(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交暂住证、流动人口计生证明);
(16)公司章程;
(17)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申请开业、营业登记注册书》(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投资人要求办照的申请报告;
(3)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企业章程;
(6)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须提交评估报告);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相片2张(非本市居民还需提交暂住证、流动人口计生证明);
(8)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产权所属证明;
(9)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复印件;
(10)从业人员登记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涉及经营范围需审批的项目);
(12)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表》;
(2) 申办外商投资企业书面申请;
(3) 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4)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5)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7)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 人民政府批文;
(9)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10)合同(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11)章程;
(12)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13)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14)董事会名单和载明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5)企业住所证明;
(16)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批审批的项目的,需有关部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㈢ 相关部门审批
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依次到技术监督、税务、外汇管理、财政、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