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规定
㈠ 出资规定
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其中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的,应当出具所有权、使用权、处理权及作价价值的有效法律文件和说明。
㈡ 出资期限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中(独资企业在章程中)明确出资期限。合同、章程规定必须一次缴清的费用,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规定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方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当按合同、章程规定分期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 注册资本 |
分期出资总期限 |
备注 |
| 50万美元及以下 |
1年内缴清 |
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
| 50万美元—100万美元 |
1.5年内缴清 |
(同上) |
| 100万美元—300万美元 |
2年内缴清 |
(同上) |
| 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 |
3年内缴清 |
(同上) |
| 1000万美元及以上 |
由审批机关决定 |
(同上) |
㈢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总投资 |
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 |
300万美元及以下 |
70%以上 |
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
(含1000万美元) |
50%以上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
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
(含3000万美元) |
40%以上
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3000万美元以上 |
33.3%以上
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
㈣ 对外贸易政策
1、公司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注册成立后,即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2、进出口商品范围。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可以出口企业自产产品。中国加入WTO过渡期后,此限制将放宽。
㈤ 劳动用工规定
1、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所需人员,由企业在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自行面向社会招收,也可以从在职职工中聘用。
2、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奖励和津贴等制度。由公司自行确定。并遵守工资执行所在地政府关于职工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3、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4、福利待遇。实行住房基金、各种津贴补贴以及政府规定的有薪假期。
5、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审批,可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㈥ 争端解决
1、协商。公司发生各种纠纷、争端时,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投诉。在项目建设(筹建)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投资商可以向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投诉解决。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4、法诉。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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