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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程序
一、治安处罚程序
(一)治安处罚程序
适用范围: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罚款数额50——20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的;违反消防管理不满500元罚款的。
(二)一般程序
1、传唤:当场发现的出示工作证后口头传唤,其他使用传唤证传唤。
2、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问题,讯问时应制作讯问笔录,交讯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
3、取证:公安人员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裁决: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裁决,并向被告人宣布。
5、听证:在一般程序中作出裁决前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单位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先告知被处罚人有权申请听证。
二、刑事办案程序
1、受理: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自首都应当立即受理。
2、立案:经审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本辖区的,7日内呈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3、侦查:立案后依法采取侦查手段和相关强制措施,逮捕后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延长。
4、破案、销案:破案,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查清,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归案的,报破案件,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5、移送:侦查终结后需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6、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有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
7、公安机关在受理群众报案后,应当将是否立案、销案、破案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当事人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在七日内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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